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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重点带你看懂《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保障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令第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暂行办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来为您划重点!

01

谁可以参保,参哪种保险?

《暂行办法》将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单位就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各种形式的就业人员,其中单位就业人员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02

可以延缴或补缴吗?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缴或者补缴,保障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03

社保关系可以转移吗?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的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实现跨统筹地区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适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相关规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04

要离开内地了怎么办?

港澳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得到妥善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或者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05

两地都有参保可以退其中一地吗?

保障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权益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双重参保问题作出了合理安排。

《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温馨提示:

《暂行办法》规定,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编发: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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