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学费和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为切实做好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鼓励和引导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琼教财〔〕74号),现对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时间年9月30日前二、代偿对象和范围年及其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三、申请代偿的佐证材料1.申请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需要提供就业佐证材料(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单位录用证明)、连续3年社保缴纳记录和工资流水。2.申请创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创业满3年(含在孵化机构中创业的时间),需要提供创立公司(含个体工商户、农村电子商务)的营业执照或股权证明,并提供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四、申请和发放程序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要及时向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递交《海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连续就业或创业3年及以上的佐证材料原件。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30日。2.学校初审。按照《海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对收集的毕业生申请表等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学校就业部门和毕业生原就读院系要对学生的学制年限、学历层次、毕业时间、就业或创业的审查情况负责,财务部门要对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的审查情况负责,学生资助部门要对毕业生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审查情况负责。各高校在校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集中报送至海南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3.省级资助部门审核。海南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1个月内将审核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4.资金发放。省教育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代偿资金拨付有关高校,各高校应在收到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并教育引导学生优先用于助学贷款本息。五、咨询电话 -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年9月8日 附件1: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琼教财〔〕74号.pdf 附件2:海南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docx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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