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回复新政策实务问题,速来了解
应对疫情税费优惠政策 增值税、消费税 Q:《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年第25号)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项政策还会延续吗? A: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7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Q:我是天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1季度我公司销售货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万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A: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你公司年可以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你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万元×1%=2万元。 A:我是湖北省的一家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状况比较稳定,每个季度销售百货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万元左右,预计2季度也将如此。请问我超市2季度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Q:不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其中,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自4月1日开始,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你超市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Q:我公司是一家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在年底到期后,今年1-2月我公司因客户需要开具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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