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01

适用人员范围

《暂行办法》将在内地(大陆)就业和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的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

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单位就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各种形式的就业人员;

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

02

适用险种范围

《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03

待遇享受

《暂行办法》明确,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暂行办法》对参加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等几类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

04

经办程序

《暂行办法》明确,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同时,《暂行办法》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放社会保障卡、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跨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05

双重缴费

《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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