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台湾本岛及澎湖列岛为主体设置新台湾省

新台湾省由3个地级市和18个县市区(其中5个县级市,13个县)组成。

1.台北市,省会,副省级地级市。

辖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县、宜兰县、桃园县、新竹县等六个县市区。

2.台中市,一般地级市。

辖台中市、苗栗县、花莲县、南投县、彰化县、云林县、澎湖县等七个县市区。

3.台南市,一般地级市。

辖台南市、高雄市、嘉义县、台东县、屏东县等五个县市区。

原有城市建成区,根据规模调整为街道。

原有县市区乡镇建制,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其余离岛复归福建、广东、海南、浙江省辖

1.金门县。

建制保持不变,复归福建省泉州市。

2.连江县。

建制撤销,全境设马祖镇,并入大陆连江县,复归福建省福州市。

3.乌坵村。

复归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

4.莒光乡。

复归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5.东引乡。

复归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

6.东沙群岛。

设东沙镇,复归广东省沙尾市城区。

7.太平岛及邻近岛屿。

设太平镇,复归海南省三沙市南沙区。

8.钓鱼岛及附属岛屿。

设钓鱼台镇,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代管。

9.兰屿、绿岛、彭佳屿等邻近岛屿。

所属台湾省行政区划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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