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布第号公告:修订化妆品中可宣传用语和不可宣传用语示例,该规定将于年4月1日实施。

该公告明确了化妆品营销中不得使用的宣传用语包括涉及医疗效果和虚假夸大用语2大类。在涉及医疗效果宣传中不得涉及治疗、减轻、改善和预防等用语,不得涉及整形外科之用语。在涉及虚假和夸大用语方面,不得使用活化/刺激毛囊、增强/加抵抗力/自体防御力/防护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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